第(1/3)页 陈中汉拿起相关材料,道:“1号被告人李红,围脖大v‘她们’所有者,账号粉丝量一百五十万,曾在围脖发表文章《男人都是……一定要引以为戒》,在文章中进行了不实描述,且其中包含‘下头’‘恶心’等侮辱性字眼。” “截止公安机关取证的时候,该围脖点赞数38459,评论和转发量均接近2w。” “1号被告人,你对此可有异议?” 陈中汉看向被告席。 被告席中央位置,膀大腰圆的李红占据c位,狠狠咽了下口水。 她的侵权言论,是这一百多名被告中,传播量最广影响最大的。 大概率封顶刑期,三年没跑了。 “没,没有异议。” 李红小声说了一句,随后求助一般的看向张伟。 这也是开庭前张伟吩咐的。 在庭上,除了必要的陈述之外,由张伟代为发言。 一朝被蛇咬,十年怕井绳啊。 就怕这些被告当庭再搞什么幺蛾子。 张伟递给李红一个安心的眼神,而后起身说道:“法官阁下,对于证据和犯罪事实,我方当事人供认不讳。” “但我要说明一点,那就是我方当事人发这条围脖,是基于受到不实言论的诱导,对事实产生错误判断,才产生的。” “我这里有对方澄清围脖,和我方当事人发围脖的时间对比。” 张伟举起一份证据,说道: “可以看到,我方当事人的围脖,是在对方澄清之前所发。” “我方当事人只是出于对女性同胞的关爱,才会在受人误导的前提下,发了那条不当围脖。” “且在事后也积极进行了删除围脖,澄清误会的补救措施。” “还请法官和各位陪审员,可以酌情从轻判处。” 张伟竭力辩护。 他话音刚落,罗大状便开口反驳了:“辩方律师所言,完全是避重就轻,我并不认同。” “首先,1号被告人发围脖时间确实在前案被告人澄清之前,但是,在前案被告人澄清之后,她并未删除。” “甚至于我方当事人主动找到1号被告人,说明情况,要求对方删除相关围脖时,对方不但拒绝,反而在私信中,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二次伤害。” “此等行为,完全可以认定为1号被告人存在主观恶意,却毫无悔过之心!” 罗大状话语铿锵,声音洪亮,“另外,对于辩方律师所说,1号被告人的补救措施,在我看来,分明就是毁灭证据,妄图逃脱法律制裁!” “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,1号被告人涉嫌毁灭证据罪,请法官对其从重判处!” 毁灭证据!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,毁灭证据如果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 李红的行为,倒也算不上情节严重,多半不会真的被判定为毁灭证据罪。 但这个行为也足以让合议庭在最终判决的时候,将其作为一份考量,加重刑期。 第(1/3)页